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5年11月17日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摘选:
五、生物因素
序号 | 名 称 | 备 注 |
艾滋病病毒 | 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 |
布鲁氏菌 | ||
伯氏疏螺旋体 | ||
森林脑炎病毒 | ||
炭疽芽孢杆菌 | ||
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生物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