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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3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785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进一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与运行,充分发挥其“哨点”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患者的发现和预警能力,保障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按照《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和《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2号)文件要求,以“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为原则,结合各地传染病防控和群众实际医疗需求,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诊室。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并实现“哨点”功能。

二、运行模式

发热诊室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运行。各地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等判断运行模式并及时调整,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下实现对发热患者的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治疗、转诊等功能。

三、设置标准

(一)预检分诊设置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各地应当制定分诊标准及流程,预检分诊点根据相关标准告知发热患者就诊须知,负责发热患者及其陪同人员的导诊。

(二)工作要求。发热诊室应当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所有到发热诊室就诊的患者,必须登记有效身份信息或扫“健康码”。基层医疗机构需对全部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发热患者提供检测服务。加强疾病早期诊断和传染病筛查,对于需要集中救治的传染病患者,尽快转至定点医院集中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病例登记、报告。对于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也应当及时报告,并对患者采取隔离措施,不得擅自允许其自行转院或离院。对于有重症高危因素或病情进展迅速的患者,需及时转至有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治疗。

(三)房屋及设备要求。发热诊室应当设在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诊室应符合“三区两通道”(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患者通道、工作人员通道)要求。诊室内应当通风良好,选用独立空调。机构出入口等显著位置有明显标识,引导发热患者抵达发热诊室就诊。发热诊室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有条件的可分设候诊区、治疗室、检验室、药房等。应当为发热患者设置独立卫生间。配备的设施设备应当满足诊室实际功能,包括办公设备、诊疗设备、防护设备及消毒设备等,设施设备应当耐腐蚀、方便消毒。防护设备应当有一定的储备量。

(四)人员要求。发热诊室配备的医护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并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

(五)感染防控要求。设置发热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健全感染防控制度,做好发热诊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防机构内的感染传播扩散。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和政策衔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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