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08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 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 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救治、用血、转运等重点环节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若干市(地、州)、县(市、区)的危重救治工作。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第九条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加快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诊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覆盖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逐步完善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治中心的远程会诊和患者转运过程中的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用、救治处理情况和随访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转运效率和救治成功率。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理以及危重孕产妇的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迅速转运。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传染病专科医院需增加相关传染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未设立内科、外科的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第十五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施齐全的抢救病房或病区。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ICU建设标准,并满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和突出产科特色。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
第十六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抢救床位数量根据服务区域层级、服务范围大小、辖区人口数量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设定。救治中心抢救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过80%则应当适当扩大规模。救治中心抢救床位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置在产科或ICU。(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相关设施条件以及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并保证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病区内应当配备中心监护系统,每床除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外,还应当配备床旁监护,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单元应当配备便携式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等设备。(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家属接待区应当有清楚的识别标志,便于家属到达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取得联系。
第十九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通讯、监控、网络与临床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收集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落实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主要死因,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业务能力持续提升机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师和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知识更新。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强化对基层业务指导,结合收治的上转危重孕产妇情况对基层进行培训。基层救治中心对上转的危重孕产妇要进行追踪,及时了解和学习上级中心的救治方案,有条件的应当参与上转孕产妇的救治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救治中心人员的救治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快速反应团队,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三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确保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危重孕产妇监护诊疗工作特征相符合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
第二十四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危重孕产妇救治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诊疗常规。建立完善高危妊娠管理、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制度(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设施、设备、药品、耗材等各种管理制度,及时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所需的药品、耗材,并保持救治所需设备功能均处于正常状态,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十六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制定完善全过程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和规范,定期分析医疗与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常规开展孕产妇病情、诊疗效果评估工作,保证本中心医疗与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十七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定符合孕产妇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技术项目、工作制度等要求应当对照本指南加强建设与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指南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质量控制中心,定期开展逐级督导和质控,对辖区内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质量评估、检查指导和动态管理。对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考评制度和退出机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现有的救治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优秀的机构应当予以鼓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机构基本能力
序号 | 项目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
县级 | 市级 | 省级 | ||
1 | 产科床位数(张) | 原则上≥30 | 原则上≥40 | ≥40 |
2 | 年分娩量(人次) | ≥2000 | ≥4000 | ≥4000 |
3 | 高危孕产妇比例 | ≥40% | ≥70% | ≥70% |
4 | ICU支持 | 原则上应当有独立ICU,并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 | 应当设置ICU,并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 设立独立的产科ICU或医院ICU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调整。
二、人员基本技能
(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产技术;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1.复苏;2.休克;3.呼吸功能衰竭;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5.急性肾功能不全;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7.严重肝功能障碍;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急性凝血功能障碍;10.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11.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2.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3.镇静与镇痛;14.严重感染;1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6.免疫功能紊乱。
(六)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的基本技能:1.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3.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
(七)救治中心相关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治疗技术外,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1.心肺复苏术;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3.机械通气技术;4.纤维支气管镜技术;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6.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7.胸穿、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8.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9.床旁临时心脏起搏技术;10.持续血液净化技术;11.疾病危重程度评估方法。
(八)救治中心相关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九)救治中心相关护士应当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重症护理基本理论和技能。
附件2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和人员配备要求
序号 | 项目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
县级 | 市级 | 省级 | ||
1 | 抢救床位数 | ≥2 | ≥6 | ≥8 |
2 | 医师床位比 | ≥0.8 | ≥0.8 | ≥0.8 |
3 | 护士床位比 | ≥2.5 | ≥2.5 | ≥2.5 |
4 | 医师高级职称构成比 | ≥30% | ≥40% | ≥40% |
5 | 业务负责人技术职称 | 副高级以上≥1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副高级以上≥2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副高级以上≥4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附件3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序号 | 设备 | 县级 | 市级 | 省级 |
1 | 专业抢救设备及器械 | |||
1.1 | 胎心监护仪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2 | 多普勒胎心监护仪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3 | 产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4 | 清宫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5 | 缝合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6 | 宫纱(或水囊)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7 | 产钳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8 | 胎头吸引器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9 | 阴道拉钩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10 | 宫颈钳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11 | 新生儿抢救台 | ≥1台 | ≥1台 | ≥2台 |
1.12 | 新生儿监护仪 | ≥1台 | ≥1台 | ≥2台 |
1.13 | 新生儿转运暖箱 | ≥1台 | ≥1台 | ≥2台 |
1.14 | 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 | ≥1台 | ≥1台 | ≥1台 |
1.15 | 新生儿呼吸机 | ≥1台 | ≥1台 | ≥2台 |
1.16 | 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 | ≥1台 | ≥1台 | ≥2台 |
1.17 | 新生儿低压吸引器 | ≥1台 | ≥2台 | ≥2台 |
1.18 | 胎粪吸引管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 | ICU基本设备 | |||
2.1 | 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漏电保护装置等)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2.2 | 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2.3 | 中心监护系统 | ≥1套 | ≥1套 | ≥1套 |
2.4 | 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模块)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20% |
2.5 | 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仪 | 不要求 | ≥1台 | ≥1台 |
2.6 | 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 | 不要求 | ≥1台 | ≥1台 |
2.7 | 呼吸机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2.8 | 便携式呼吸机 | ≥1台 | ≥1台 | ≥1台 |
2.9 | 便携式监护仪 | ≥1台 | ≥1台 | ≥1台 |
2.10 | 除颤仪 | ≥1台 | ≥1台 | ≥1台 |
2.11 | 体外起搏器 | ≥1台 | ≥1台 | ≥1台 |
2.12 | 纤维支气管镜 | ≥1台 | ≥1台 | ≥1台 |
2.13 | 心电图机 | ≥1台 | ≥1台 | ≥1台 |
2.14 | 血气分析仪(床旁) | ≥1台 | ≥1台 | ≥1台 |
2.15 | 输液泵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200% | ≥床位数200% |
2.16 | 注射泵 | ≥床位数200% | ≥床位数300% | ≥床位数300% |
2.17 | 输血泵 | ≥1台 | ≥2台 | ≥2台 |
2.18 | 肠内营养输注泵 | ≥床位数50% | ≥床位数50% | ≥床位数50% |
2.19 | 防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器械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20 | 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含急救器械) | ≥1台 | ≥2台 | ≥2台 |
2.21 | 电子升降温设备 | ≥1台 | ≥1台 | ≥2台 |
2.22 | 输液加温设备 | ≥1台 | ≥1台 | ≥2台 |
2.23 | 空气消毒净化设备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2.24 | 血糖仪 | ≥1台 | ≥1台 | ≥1台 |
2.25 | 床旁彩超 | ≥1台 | ≥1台 | ≥1台 |
2.26 | 血液净化仪 | 不要求 | ≥1台 | ≥2台 |
2.27 | 床旁X光机 | ≥1台 | ≥1台 | ≥1台 |
附件4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一、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二、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三、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
四、接受转诊和信息反馈制度;
五、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
六、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
七、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
八、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九、培训和急救演练制度;
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
十一、抢救用血制度;
十二、各级医师负责制度;
十三、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十四、信息登记制度;
十五、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十六、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
十七、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十九、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二十、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 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第七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系统开展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组织或参与多中心协作项目,促进本区域及本中心新生儿医学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八条 设置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安全、优质地开展相应服务能力层级所有的基本技术项目(附件2)。
第九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区域的层级、服务对象的多少、服务范围的大小设置适宜的病房床位规模(附件3),新生儿病房每个护理单元以不超过60张床位为宜,如床位使用率长期持续超过100%,应当扩大病房规模。调增床位,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先内部调剂。
第十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设置在方便患儿检查、治疗和转运的区域,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根据新生儿医疗护理特点设置各种功能间(附件3)。
第十一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应当采用双路供电或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保证应急情况下供电。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功能设备吊塔。
第十二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病房地面覆盖物、墙壁和天花板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高吸音的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病房家属接待室应当有识别标志,家属到达接待室或探视入口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取得联系。探视通道不能直视到的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系统,保证家长在探视间可观察到患儿。有条件的可安排家长床旁探视。
第十四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设备(附件3),新生儿内科以外的技术项目如专科诊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等所需的设备,如果院内相关专科不能提供保障,应当在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配置,保证开展相应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
第十五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通讯、监控、网络基础硬件系统,建立符合国家相关功能指引要求的临床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其功能任务,配备资历、能力和数量适宜的医护人员和负责人(附件3、4)。每人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专科范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进修生等非固定人员不得超过同类人员总数的40%。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一)成立中心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3~5名,包括中心正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医疗护理骨干。负责本中心业务发展规划制定、人员配置、培养计划的审议和落实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宜。
(二)成立质量控制小组,由中心负责新生儿医疗的副主任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疗与护理人员组成。负责全过程质量控制,定期分析医疗与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保证本中心医疗与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三)贯彻落实临床工作核心制度,建立健全与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工作符合的基本工作制度(附件5)和医疗护理常规。各种行政、业务活动以及药物、耗材、设备使用均应有完整记录,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四)常规开展患儿病情、诊疗效果分析和死亡病例讨论,参与新生儿死亡评审,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库,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信息。
第十八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附件6),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及时妥善处置医院感染事件。
第十九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制定工作细则,杜绝新生儿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积极创建爱婴医院。
第二十一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积极推行发育支持护理策略,实施环境保护、集束化操作、镇静镇痛、体位护理、床边抚触等措施,创造条件开展袋鼠式护理等亲子交流模式,营造最佳生长发育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对辖区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进行质量评估、检查指导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开展对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检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新生儿复苏;
(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
(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
(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
(五)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和护理;
(六)不短于72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不短于24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
(七)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二)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
(三)细菌、真菌、TORCH等病原学诊断;
(四)持续提供常频机械通气;
(五)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六)实施脐动、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和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二)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
(三)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
(四)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五)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和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的能力。
附件2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技术项目要求
序 号 | 需求 |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 ||
县(市、区)级 | 市(地、州)级 | 省(区、市)级 | ||
1 | 新生儿复苏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 | 普通氧疗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3 | 气管插管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4 | 蓝光治疗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5 | 静脉留置针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6 | 出院后管理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7 | 听力筛查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8 | 无创生理功能监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9 | 全天候新生儿转运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0 | 患儿危重程度评分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1 | 床边超声诊断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2 | 床边X光摄影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3 | 全胃肠道外营养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4 | 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 | ≥72h | 必须 | 必须 |
15 | 肺表面活性物质应用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6 | 胸腔闭式引流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7 | 机械通气 | ≥24h | 必须 | 必须 |
18 | 溶血病检测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19 | 生化检验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0 | 输血科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1 |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2 | 换血治疗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3 | 脐动、静脉置管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4 | 外周静脉置管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5 | 主要病原学诊断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6 | 免疫学检验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7 | 细胞学检验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8 | 病理科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9 | 康复诊疗 | 期望 | 床边 | 床边 |
30 | 染色体检验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31 | CT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32 | 一氧化氮吸入治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3 | 高频通气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4 | 遗传代谢病质谱方法筛查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5 | 脑功能监护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6 | 亚低温治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7 | 腹膜透析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8 |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9 | 支气管镜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0 | 胃镜诊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1 | 连续血液净化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2 | 有创循环监测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3 | MRI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4 | 分子检验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5 | 幽门肥厚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6 | 动脉导管未闭结扎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7 | 消化道闭锁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8 | 胃肠道穿孔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9 | 先天性膈疝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0 | 食道气管瘘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1 | 脊膜膨出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2 | 颅内血肿清除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3 | 泌尿道畸形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4 | 需要体外循环的手术 | 期望 | 期望 | 期望 |
55 | 体外膜肺氧合技术 | 期望 | 期望 | 期望 |
56 | 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 | 期望 | 期望 | 期望 |
附件3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
配置要求
序号 | 项目 |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 ||
县(市、区)级 | 市(地、州)级 | 省(区、市)级 | ||
一 | 设施 | |||
1 | 病房形式 | 新生儿病区 | 新生儿病区或科 | 新生儿科 |
2 | 床位数 | 抢救床≥2张, 总床位≥10张 | 抢救床≥6张, 总床位≥30张 | 抢救床≥20张, 总床位≥50张 |
3 | 空调设施 | 恒温26±2℃ | 恒温26±2℃ | 恒温26±2℃ |
4 | 万用电源插座 | 每床≥6组 | 每抢救床≥10组, 其他每床≥3组 | 每抢救床≥10组, 其他每床≥3组 |
5 | 非接触式洗手池 | 每病室≥1个 | 每病室≥1个 | 每病室≥1个 |
6 | 中心供氧终端数 | 每抢救床≥2, 其他每床≥1 | 每抢救床≥2, 其他每床≥1 | 每抢救床≥2, 其他每床≥1 |
7 | 中心空气终端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8 | 中心吸引终端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9 | X线屏蔽设施 | 每病区≥1组 | 每病区≥1组 | 每病区≥1组 |
10 | 静脉营养配制超净台 |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
11 | 独立设置器械处置室 | 必须 | ≥10 m2 | ≥10 m2 |
12 | 独立设置设备存储室 | ≥6 m2 | ≥6 m2 | ≥10 m2 |
13 | 独立设置洗婴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4 | 独立设置配奶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5 | 独立设置恢复期病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6 | 独立设置护理站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7 | 独立设置治疗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8 | 独立设置医生办公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9 | 独立设置家长接待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0 | 探视通道/设施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1 | 监控设施病区全覆盖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2 | 男女独立设置更衣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3 | 物、人、污通道分设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4 | 独立设置隔离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5 | 独立设置药品库房 | 期望 | ≥10 m2 | ≥10 m2 |
26 | 独立设置总务库房 | 期望 | ≥10 m2 | ≥10 m2 |
27 | 独立设置主任办公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8 | 独立设置医生值班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9 | 独立设置护士值班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30 | 独立设置医护盥洗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31 | 独立设置卫生工作间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32 | 独立设置弃物处置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二 | 设备 | |||
1 | 婴儿保暖箱 | ≥床位数60%。 | ≥床位数60%。 | ≥床位数60%,其中双层壁暖箱数≥总暖箱数的20%。 |
2 | 电子称、身长测量仪 | ≥1套 | 每病区≥1套 | 每病区≥1套 |
3 | 新生儿辐射抢救台 | 每病室≥2台, 洗婴室≥1台 | 每病室≥2台, 洗婴室≥1台 | 每病室≥2台, 洗婴室≥1台 |
4 | 负压吸引器 | 每抢救床≥1 | 每抢救床≥1 | 每抢救床≥1 |
5 | 喉镜(舌片齐) | ≥2套 | 每抢救台≥1套 | 每抢救台≥1套 |
6 | 复苏气囊 | ≥2只 | 每抢救床≥1只 | 每抢救床≥1只 |
7 | 蓝光治疗仪 | ≥床位数1/4 | ≥床位数1/4 | ≥床位数1/4 |
8 | 微量血糖仪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9 | 经皮黄疸测定仪 | ≥1台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10 | 氧浓度检测仪 | ≥1台 | 每病区≥1台 | 每病区≥1台 |
11 | 微量输液泵和注射泵 | ≥床位数 | 每抢救床≥4台,其他每床≥1台 | 每抢救床≥4台,其他每床≥1台 |
12 | 多功能监护仪 | ≥床位数2/3 | ≥床位数2/3 | ≥床位数2/3 |
13 | 血气分析仪 | ≥1台 | 每病区≥1台 | 每病区≥1台 |
14 | 空氧混合器 | ≥床位数1/5 | ≥床位数1/4 | ≥床位数1/2 |
15 | T-组合复苏器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16 | 床边X线机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17 | 耳声发射仪+自动脑干诱发电位仪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18 | 新生儿眼底照相仪 | 可用眼底镜替代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19 | 床旁心电图机 | ≥1台 | ≥1台 | ≥1台 |
20 | 超声诊断仪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1台 | ≥1台 |
21 | CPAP无创呼吸机 | 每抢救床≥1/2台 | 每抢救床≥1/2台 | 每抢救床≥1/2台 |
22 | 机械呼吸机 | ≥1台 | 每抢救床≥2/3台 | 每抢救床≥2/3台,其中高频震荡占≥30% |
23 | 转运温箱 | ≥1台 | ≥1台 | ≥1台 |
24 | 转运车 | ≥1辆/急救站协定 | ≥1辆/急救站协定 | ≥1辆/急救站协定 |
25 | 除颤仪 | 不要求 | ≥1台 | ≥1台 |
26 | 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仪 | 不要求 | 不要求 | ≥1台 |
27 | 脑功能监护仪 | 不要求 | 不要求 | ≥1台 |
28 | 亚低温治疗仪 | 不要求 | 不要求 | ≥1台 |
29 | 母乳收集和储存设备 | ≥1套 | ≥1套 | ≥1套 |
三 | 人员 | |||
1 | 医生床位比 | ≥0.2 | 抢救床≥0.5, 其他床位≥0.2 | 抢救床≥0.5, 其他床位≥0.2 |
2 | 护士床位比 | ≥0.6 | 抢救床≥1.5, 其他床位≥0.5 | 抢救床≥1.5, 其他床位≥0.5 |
3 | 硕、博士医生构成比 | 不要求 | ≥10% | ≥30% |
4 | 科主任资历 | 中级以上 | 副高级及以上 | 正高级, 硕士生导师 |
5 | 骨干技术职称 | 中级及以上≥1人 | 副高级及以上 ≥2人 | 副高级及以上 ≥4人 |
6 | 护士长技术职称 | 护师及以上 | 中级及以上 | 副高级及以上 |
附件4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护士
知识和技能要求
一、医师
(一)必须具备重症医学相关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临床药理学、伦理学和器官功能支持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主要内容包括:
1.胎儿和新生儿整体及系统器官发育规律;
2.新生儿窒息复苏;
3.休克;
4.呼吸功能衰竭;
5.心功能不全;
6.肺动脉高压;
7.严重心律失常;
8.急性肾功能不全;
9.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10.严重肝功能障碍;
11.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
12.急性凝血功能障碍;
13.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
14.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
15.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
16.镇静与镇痛;
17.脓毒症和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18.免疫功能紊乱;
19.院内感染控制;
20.疾病危重程度评估。
(二)除一般临床诊疗操作技术外,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应当具备以下重症监护和诊疗操作技术的基本知识:
1.心肺复苏术;
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
3.机械通气和安全氧疗技术;
4.胸腔闭式引流术;
5.新生儿换血术;
6.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
7.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筛查技术;
8.脐静脉、动脉及经外周静脉中心导管置管术;
9.腹膜透析技术;
10.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11.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
12.持续血液净化技术;
13.心包穿刺术;
14.床边颅脑B超检测技术;
15.侧脑室穿刺术及脑脊液引流术;
16.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治疗技术;
17.支气管镜技术;
18.体外膜肺氧合技术。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至4项重症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8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2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
二、护士
(一)掌握新生儿疾病重症监护和治疗技术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1.新生儿温箱的保养与使用;
2.新生儿各系统疾病重症的观察和护理;
3.新生儿静脉穿刺和留置针;
4.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
5.新生儿疾病患儿抢救配合技术;
6.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
7.新生儿疾病患儿营养支持技术;
8.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
9.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
10.胸部物理治疗技术;
11.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
12. 脐静脉、动脉置管术;
13. 经外周插管的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术;
14.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15.血液动力学监测技术;
16.血液净化技术等。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至10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3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6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
(二)除新生儿疾病监护和治疗的专业护理技术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1.新生儿疾病患儿出入院管理;
2.新生儿转运管理和护理;
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感染预防与控制;
4.新生儿疾病患儿的疼痛管理;
5.新生儿疾病的心理护理等。
附件5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专科医疗
基本工作制度目录
一、各级医师职责
二、转运制度
三、入院管理制度
四、出院管理制度
五、转科(转出、转入)制度
六、母乳喂养保障制度
七、产、儿科合作制度
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九、医疗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十、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十一、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不良预后处置管理制度
十四、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十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六、定期随访制度
十七、探视制度
十八、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十九、死亡报告卡管理制度
二十、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附件6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感染控制小组并定期召开例会;制定符合新生儿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感染控制及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手卫生制度、配奶间与沐浴间管理制度等,降低发生医院感染风险。
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三、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遵循《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正确的空气净化方法,每季度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效果监测。
四、病房床位空间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和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每床净建筑面积为抢救单元≥6m2,其他床位≥3m2;床间距应≥0.9m。
五、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手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要求,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包括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清洁剂、干手设施和洗手流程图等,每床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六、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应当更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手卫生规范。
七、应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呼吸机相关性肺炎、中心静脉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等目标性监测,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发现有医院感染聚集性趋势时,应当立即报告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与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每接触一次患儿后需洗手方可接触下一名患儿。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时,应当严格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实施隔离措施。
九、新生儿使用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灭菌。
(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三)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的清洗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一用,用后清洁消毒。同一患儿需要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应当每周更换。
(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复苏囊、喉镜、氧气管、开睑器、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六)患儿使用后的奶瓶、奶嘴一用一洗一消毒;盛放奶瓶、奶嘴的容器、保存奶制品的冰箱应当每日清洁与消毒。
(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潮湿、污染后应当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应当对床单位进行终末消毒。
十、新生儿配奶间应当由专门人员管理,并保持清洁、干净,定期消毒。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母乳收集和储存。配奶工作应当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并严格手卫生,认真执行配奶流程、奶瓶奶嘴清洗消毒流程等。配奶应当现配现用,剩余奶液不得再用。
十一、新生儿沐浴间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适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手卫生,并按照新生儿沐浴流程,采用淋浴方式对新生儿进行沐浴;沐浴物品专人专用;新生儿沐浴前后应当放置在不同的区域。
十二、医疗废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