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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消除疟疾规范管理与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7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483

关于加强消除疟疾规范管理与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实施以来,消除疟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2017年全国首次实现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全年报告境外输入性病例2672例和3例经输血感染病例,其中死亡7例。我委组织人员对2017年报告病例开展季度审核及现场督导发现,疟疾防治中存在诊断治疗不规范、病案信息在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中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影响消除疟疾成果巩固,尤其是抗疟治疗不规范不仅会增加疟疾耐药风险,而且有可能因传染源未彻底清除导致疟疾再传播,阻碍全国消除疟疾进程。为进一步夯实消除疟疾工作基础,确保2020年全国如期实现消除疟疾目标,现就加强消除疟疾规范管理与督导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诊疗能力,提高诊断及时性和治疗规范性
  目前,全国31个省份均有输入性疟疾病例报告,各地医疗机构要加强国家《疟疾的诊断(WS 259-2015)》和《抗疟药使用规范(WS/T 485-2016)》培训,增强疟疾诊疗意识和能力。对有境外疟疾流行区居留史病人、原因不明发热病人以及疑似疟疾病人,在使用抗疟药治疗前采血送实验室检验明确诊断,并将血样于24小时内送当地疾控机构进行结果复查。经实验室明确诊断的患者,应当按照国家《抗疟药使用规范(WS/T 485-2016)》和《关于抗疟治疗和疟疾预防的专业共识》(见附件1),合理选择抗疟药品和给药途径,确保“全程、足量和规范”用药。
  不具备疟疾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将患者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转介。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辖区内疟疾治疗定点医院名单,方便患者就诊。
  二、加强医防协作,保障抗疟治疗及时有效
  为提高疟疾诊断的准确性,疾控机构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送检血样的48小时内出具实验室复查结果,并在24小时内将复查结果报告送达送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复查结果调整抗疟治疗方案,并作病案记录。医疗机构对复查结果有异议时,由承担复查任务的疾控机构向上一级疾控机构申请再次复查。
  各地应当保障临床所需抗疟药品供应,促进合理、及时用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疟药品采购和储存制度,在省级疟疾治疗定点医院建立抗疟药品采购和储存的省份,应当建立疟疾治疗定点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抗疟药品临床用药供应机制。由疾控机构承担抗疟药品采购、储存和分发的省(区、市),应当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通畅的临床用药供应机制。
  三、规范预防措施,严防出现耐药风险
  随着我国赴境外经商、务工、旅游等人员增多,公众预防疟疾的需求增加,但是如果滥用药物,极可能增加耐药风险。目前,对于赴疟疾流行区超过3个月的人员,最好的预防措施是使用经杀虫剂处理过的长效蚊帐或者蚊香、驱蚊剂等,防止蚊虫叮咬;出现发热症状应当及时就医,确诊为疟疾的患者立即接受“全程、足量和规范”抗疟治疗。对于赴疟疾流行区不到3个月的人员,除采取措施预防蚊虫叮咬外,也可以采取预防服药方式(见附件1)。
  四、开展联防联控,加强消除疟疾督导检查
  疟疾曾是我国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的主要传染病之一,目前虽然疟疾传播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在24个省份仍有疟疾传播媒介按蚊分布,随着我国出入境人员数量增加,每年有大量境外输入性病例传入,防控工作一旦松懈极易出现疟疾输入再传播。为此,特建立流行省份消除疟疾联防联控机制(见附件2),制定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由牵头省份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相互督导检查和工作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地方工作中存在问题,夯实消除疟疾工作基础。请各区域联防联控2018年牵头省份组织制定本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于8月底前报我委疾控局。

  附件:1.关于抗疟治疗和疟疾预防的专业共识
     2.消除疟疾联防联控区域划分 

 

                     
2018年5月7日
   

 

 

附件1


关于抗疟治疗和疟疾预防的专业共识


  疟疾病例的及时发现和规范治疗是世界卫生组织以病例和疫点干预为核心的消除疟疾策略的基础,也是我国消除疟疾“线索追踪,清点拔源”策略和“1-3-7”工作要求的基础。国家消除疟疾技术专家组和国家重症疟疾救治专家组于2018年3月举行联合会议,在国家《抗疟药使用规范(WS/T 485-2016)》基础上,结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消除疟疾技术框架,对抗疟治疗和疟疾预防的有关技术措施达成以下专业共识:
  一、关于抗疟治疗的用药共识
  (一)由于间日疟原虫和卵形疟原虫在患者体内存在红内期疟原虫和肝内期疟原虫,单独采用清除红内期疟原虫的抗疟药品(氯喹或青蒿素类复方药品)虽能控制临床症状,但不能杀灭肝内期疟原虫,因此间日疟病例和卵形疟病例仍能再次复发。这不仅影响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而且可能引起新的传播。为此,在临床间日疟病例和卵形疟病例抗疟治疗中,除采用清除红内期疟原虫的抗疟药控制临床症状外,必须加服磷酸伯氨喹等清除肝内期疟原虫的抗疟药品(目前我国能杀灭肝内期疟原虫的药品仅磷酸伯氨喹一种)。具体药品剂量和疗程详见《抗疟药使用规范(WS/T 485-2016)》。
  (二)由于恶性疟原虫对常用抗疟药品的耐药性正在全球扩散和蔓延,一些国家已出现对青蒿素类复方口服药品的耐药性,“全程、足量和规范”使用抗疟药品对挽救恶性疟患者生命和防止耐药性恶性疟原虫株扩散非常重要。虽然我国已没有本地感染的恶性疟病例,但我国每年有3000-4000例境外输入的疟疾病例,其中超过60%为恶性疟病例。因此,我国抗疟治疗中须按照以下要求做到“全程、足量和规范”使用抗疟药品:
  1.虽然青蒿素类针剂杀灭疟原虫起效快,疟疾患者临床症状改善迅速,但需要连续使用7天及以上才能有效清除所有红内期疟原虫。由于门诊患者很难保证“全程、足量和规范”用药要求,因此恶性疟患者门诊治疗时不建议使用青蒿素类针剂,防止因疗程不足疾病再次复燃危及生命和减少出现疟原虫耐药风险。门诊治疗恶性疟可选择单人份包装的青蒿素类复方口服药品。具体药品选择、剂量和疗程详见《抗疟药使用规范(WS/T 485-2016)》。
  2.住院治疗的疟疾患者,可采用青蒿素类针剂进行抗疟治疗。但如果只单独使用青蒿素类针剂作抗疟治疗,青蒿素类针剂注射必须≥7天;也可先采用青蒿素类针剂控制病情发展,待患者病情缓解,能自主进食后,改用青蒿素类复方药品口服再治疗一个疗程。具体药品选择、剂量和疗程详见《抗疟药使用规范(WS/T 485-2016)》。
  二、关于疟疾预防的专业共识
  (一)由于青蒿素类药品(针剂或口服药品)在体内的半衰期短(1-2小时),因此,所有青蒿素类药品对预防疟疾感染均无作用,青蒿素类药品不能用于出国务工人员或商旅人员境外预防用药。
  (二)能清除红内期疟原虫的长半衰期抗疟药品均有一定的预防疟疾感染作用。我国在《抗疟药使用规范(WS/T 485-2016)》中建议使用氯喹或哌喹进行预防,但需注意:1.因全球主要疟疾流行区的恶性疟原虫已出现对氯喹的耐药性,因此在恶性疟传播的地区,不推荐使用氯喹进行预防。2.虽然哌喹半衰期较长但有一定的肝脏积蓄毒性,采用哌喹预防疟疾不宜连续超过3个月。因此哌喹作预防用药,仅适合短期赴疟疾流行区的人员。
  (三)由于疟疾是通过按蚊叮咬传播,对于赴疟疾流行区超过3个月的人员,最好的预防措施为使用经杀虫剂处理过的长效蚊帐,或者蚊香或驱蚊剂等措施,防止蚊虫叮咬。同时,出现发热症状及时就医并进行疟原虫实验室检测,检测阳性的患者应当立即接受“全程、足量和规范”的抗疟治疗。

 

 

附件2

消除疟疾联防联控区域划分

 

  一、 中部片区(5省)
  山东(2018年牵头省)、江苏、安徽、湖北、河南。
  二、 东南片区(6省)
  江西(2018年牵头省)、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
  三、 南方片区(7省)
  广西(2018年牵头省)、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四、 北方片区(6省)
  辽宁(2018年牵头省)、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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