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正)(2004年5月27日卫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2日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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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商务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提高医疗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医疗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将有关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废物属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废物,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 部财 政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 务 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2020年2月24日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内容。为落实...